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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州市侦探公司:养父母有亲生子女 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义务?
时间:2023-08-11 23:31:44 点击次数:137
养父母有亲生子女 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义务? 最近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,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子女,且养父母自身有亲生子女的,其有赡养二老的义务吗? 芮某、邢某夫妇有三子一女,其中女儿小燕是养女。自从小女儿小燕出嫁后,夫妻二人积劳成疾,邢某得了风湿病卧床不起,芮某高血压、糖尿病缠身。子女为照顾二老,约定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二老,每人每年 台州出轨取证四个月,老人的治疗费用四子女均摊。但自2005年开始,小女儿小燕以自己不是芮某、邢某夫妇的亲生女儿,而且他们有三亲生子女赡养为由,拒绝赡养二老。为此,夫妇二人向法 台州婚外情调查取证院起诉,要求小燕按约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。    当事人的争议“焦点”是,芮某、邢某夫妇有自己的三个亲生儿子,那么,作为养女是否还应当要赡养养父母?    据法官介绍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养女小燕仍有赡养芮某、邢某的义务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”。《收养法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: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”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”,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”。    因此,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,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,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,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。即使是收养关系解除后,按照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“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,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,应当给付生活费”。所以小燕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他们有亲生子女而免除,应当与他们的另外三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原告夫妇的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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